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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执字第26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小眉与李水庆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眉,黄小燕,李水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城法执字第361-2号(2014)云城法执字第260-4号申请执行人刘小眉,女,汉族,1968年7月2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申请执行人黄小燕,女,汉族,1973年3月20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委托代理人陈天成,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水庆,男,汉族,1974年4月6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云城法民初字第1088号、(2013)云城法民一初字第668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依法对登记被执行人李水庆名下的丰田小轿车予以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均无人报名竞买,未能成功拍卖。申请执行人刘小眉向本院提出以物抵债的申请,经与申请执行人黄小燕协商同意,由申请执行人刘小眉抵债。协商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刘小媚以182000元抵债,并同意支付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黄小燕及支付10000元用于评估拍卖费用及部分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被执行人李水庆名下的丰田牌小汽车的查封。二、对登记被执行人李水庆名下的丰田牌小汽车以182000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刘小眉抵偿182000元。上述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刘小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鉴洪审判员  刘仁平审判员  姚伟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雪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