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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朱有龙、葛刚平与葛刚平、张迎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有龙,葛刚平,张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775号原告:朱有龙,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锦群。被告:葛刚平,农民。被告:张迎芳,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张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有龙与被告葛刚平、张迎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有龙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郭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