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赖桂荣、王林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776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313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执行人赖桂荣,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王林玉,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赖桂荣、王林玉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桂荣、王林玉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登记机关无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其已外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7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志明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