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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0122号原告:董某。委托代理人:管清英,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召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佳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