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执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英战与吴四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英战,吴四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658号申请执行人李英战,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吴四辈,男,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居民。关于李英战与吴四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四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英战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英战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博审判员 张 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睿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