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彭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131号原告彭某,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9日,甘肃省高台县人。被告孟某,女,汉族,生于1989年4月8日,甘肃省高台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以与被告孟某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预交受理费300元,本院退还其150元。审判员 马慧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