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执字第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何伟洪与赖伙洪、杨俭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伟洪,赖伙洪,杨俭思,陶丁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执字第322-2号申请执行人何伟洪,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赖伙洪,男,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杨俭思,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陶丁容,男,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申请执行人何伟洪与被执行人赖伙洪、杨俭思、陶丁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肇鼎法民一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伙洪、杨俭思、陶丁容应履行以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何伟洪支付赔偿款14271.12元并偿付垫支受理费313.5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已立案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并缴纳了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肇鼎法执字第32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効力。审判长 彭 坚审判员 刘志文审判员 张绍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明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