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何儒凤与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儒凤,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何儒凤。被执行人蚌埠一毛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一初字第0018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