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石文堂与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文堂,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石文堂,农民。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丁里长镇。负责人:张守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文堂与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永和包装实业总公司郓城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海峰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西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