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润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汤荣富与陆荣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润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汤荣富。委托代理人周兰萍,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荣祥。申请执行人汤荣富与被执行人陆荣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润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陆荣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汤荣富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12608.4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陆荣祥负担280元(该款原告已垫付,被告陆荣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陆荣祥的财产进行了“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润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汪 鹏审判员 谢春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