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民三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27

案件名称

高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三初字第1015号原告:高某,男,198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女,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对被告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审判员  王淑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乃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