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长杰与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杰,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孙长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继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咏美,女,汉族。孙长杰与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长杰与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饶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