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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法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长杰与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长杰,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法执字第115号申请人孙长杰,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学军,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继丽,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咏美,女,汉族。孙长杰与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饶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长杰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长杰与王学军、宋继丽、李咏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2015)饶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娄晓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庆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