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曾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1363号原告曾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罗锦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艳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