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贾家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家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徐某。被告孟某。原告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峻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峻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 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