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30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方艳姣与张胜、汪修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艳姣,张胜,汪修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307号申请执行人:方艳姣,女,197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张胜,男,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汪修月,女,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方艳姣与被执行人张胜、汪修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宁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1日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执行款7229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张胜、汪修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13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浩审判员 张晓根审判员 高 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