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终字第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丽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王丽丽,万立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30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北环中路运河桥西。法定代表人:邢运江,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丽丽,女,198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泊头市。委托代理人: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立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万志超,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万立昌之子。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沧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丽丽、万立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15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以法院专递方式向上诉人人保财险沧州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未按传票通知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保财险沧州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人保财险沧州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强审判员 范秉华审判员 郭亚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毕文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