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6)龙执补字第0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北马信用社与仲崇仪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北马信用社,仲崇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00773-1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北马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单汝顺。被执行人:仲崇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6)龙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仲崇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仲崇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仲崇仪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14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