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龙执补字第007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北马信用社与仲崇仪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口市北马信用社,仲崇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龙执补字第00773-1号申请执行人:龙口市北马信用社。法定代表人:单汝顺。被执行人:仲崇仪。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06)龙民二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仲崇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仲崇仪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仲崇仪在中国农业银行存款人民币2143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世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绍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