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旬阳执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波与何邦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何邦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旬阳执字第00440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1973年12月2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何邦二,男,1964年3月10日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波与被执行人何邦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旬阳民初字第00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何邦二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先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能力时即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旬阳执字第004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志国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宝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