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酉法民初字第02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陈启光与冉龙江,王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启光,冉隆江,王安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酉法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陈启光,男,1967年10月30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冉隆江,男,1956年5月17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王安荣,男,1962年9月24日生,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陈启光诉被告冉隆江、王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启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陈启光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启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余款40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陈长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