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行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莱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姜卫卫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莱州行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莱州市建新东街**号。法定代表人李炳珍,局长。委托代理人徐延堂,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郭家店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张祚鹏,莱州市国土资源局郭家店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姜卫卫,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莱国土资罚发(2015)1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姜卫卫自2013年10月始,未经批准,擅自占用莱州市郭家店镇洪家庄村土地232.5平方米(0.35)建住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0日对被执行人作出莱国土资罚发(2015)1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莱州市郭家店镇洪家庄村村民姜卫卫退还非法占用的232.5平方米土地;2、限莱州市郭家店镇洪家庄村村民姜卫卫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3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不履行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2日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询问调查笔录、土地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地类认定和平面图、照片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动履行催告书和送达回证以及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为证。被执行人辩称,村里因为通街、盖办公室,占了我的住房,所以村里又重新给我一块地方叫我盖房子,因此,我对国土所的处罚不满意。申请执行人辩驳称,被执行人占用洪家庄村土地建住宅,至于建房原因在我们调查之前不知道,调查以后才知道的。在占地建设前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合法的用地手续,所以违法事实是存在的,被执行人也应该清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姜卫卫称,因莱州市郭家店镇洪家庄村委通街、盖办公室,该村委安排其将原住宅迁至现有场地,虽未签订书面协议,但是经村委同意的。因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且不能解决行政争议,本院不准予强制��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莱国土资罚发(2015)119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吕华波人民陪审员 王竹林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