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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穆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育泉、蹇兆荣、高维全、穆棱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穆棱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蹇兆荣,高维全,王育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穆商初字第714号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穆棱。负责人杨郝为,理事长。被告蹇兆荣,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高维全,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告王育全,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所地不详。原告穆棱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八面通镇长征路。负责人王育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蹇兆荣、高维全、王育全、穆棱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6日以原告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963元,减半收取17981元,由原告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柳炳枚审 判 员  孙继祥人民陪审员  楚孝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