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9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马××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静民初字第4969号原告马××。被告张××。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振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被告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9年9月2日生长子张一X。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不长便仓促结婚,互相缺乏了解,没有建立起牢固的感情基础。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严重影响了双方的夫妻感情,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张一X随被告生活原告不给付抚养费;2、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被告承担。被告张××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在原告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即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于2009年9月2日生长子张一X,后于××××年××月××日补办登记结婚手续。2015年4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带双方所生之子张一X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支持其前述请求。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档案、张家秋的出生证明、户口本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离婚的前提条件。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至今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一子,双方应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被告认为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双方仅仅因琐事发生矛盾。本案中,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关于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与被告张××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马××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振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