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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晓燕与彭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横民初字第00200号原告李晓燕。委托代理人周玉宽,湖北省正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彭武军。原告李晓燕诉被告彭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周三九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晓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武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晓燕诉称:2014年5月,被告彭武军向原告的哥哥李晓波借款30万元,李晓波以自有的房屋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将所贷的款项借给被告。2015年2月,李晓波因病去世,其所有的遗产由唯一继承人原告继承、为了及时偿还银行贷款,原告于2015年2月18日找到被告,要求其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表示暂时无法偿还,而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因多次欠款未果,原告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彭武军偿还原告李晓燕欠款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彭武军负担。原告李晓燕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1、借条。证实被告彭武军向原告李晓燕借款30万元的事实。证据2、死亡证明、公证书。证实李晓波于2015年2月14日去世,原告李晓燕系其唯一继承人的事实。证据3、银行转账记录。证明李晓波向被告彭武军转账30万元的事实。被告彭武军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意见。被告彭武军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李晓波系原告李晓燕的之兄。2014年被告彭武军因资金需要向李晓波借款,李晓波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彭武军提供借款。2015年2月14日,李晓波因病去世。2015年2月18日,原告李晓燕作为财产继承人向被告彭武军催收借款时,被告彭武军向原告李晓燕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原告李晓燕30万元。该款原告因多次催收未果,据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彭武军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查明,案外人李晓波,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2015年2月14日因病去世。李晓波的父亲李建忠与母亲朱群娣生育两个子女:李晓波、李晓燕,其父母先于李晓波死亡。2012年3月7日,李晓波与其妻离婚,其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彭武军向李晓波借款,在李晓波因病去世后,原告李晓燕作为李晓波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对李晓波享有的债权,应作为遗产予以继承。另外,2015年2月18日原告李晓燕向被告彭武军主张权利时,被告彭武军向原告李晓燕出具了借条,对其借款30万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原、被告双方欠款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彭武军应自觉履行清偿借款30万元的义务。原告李晓燕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彭武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晓燕借款3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彭武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三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