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执民字第22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俞乾忠、姚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俞乾忠,姚兴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德执民字第22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负责人赵振华。委托代理人姚丽,委托代理人张列钟。被执行人俞乾忠。被执行人姚兴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行与被执行人俞乾忠、姚兴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有效执行。申请执行人尚有人民币2816128.28元未受偿。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湖德执民字第229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如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施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