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交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云宝与秦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宝,秦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601号原告:孙云宝。被告:秦昆。委托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绪文。特别授权。原告孙宝云诉被告秦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宝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宝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秦昆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