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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交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孙云宝与秦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云宝,秦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601号原告:孙云宝。被告:秦昆。委托代理人:李云娥,山东阳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秦绪文。特别授权。原告孙宝云诉被告秦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孙宝云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宝云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秦昆亦未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宝云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佃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臧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