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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被告:于某甲。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超、被告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婚后出轨且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及责任心,对原告及女儿日常生活不予过问,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分割路南区苑南楼X单元X门X房产,分割被告2005年5月至今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被告给付原告精神损失费1万元,婚生女于某乙随被告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于某甲辩称,1、我不同意离婚。2、诉请第二项房子不值50万元。3、第三条诉请的10万元我承认。4、我不同意给精神损失费。5、我抚养不了婚生女,我同意由法院判决。房子卖多少钱分多少钱。我们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我名下有价证券15万元、原告处有一辆车价值2万元,原告名下有存款8万元。起诉后原告从我的工资卡中取走3.4万元,我还给原告8000元现金。还有原告起诉后的8-11月的工资。原告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共计5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女于某乙,双方婚后感情尚可。上述事实有户口页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尊敬,相互信任,共同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如果能相互理解,相互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应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审 判 员  韩 宁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