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2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琳璠、曾怡怡、吴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王琳璠,曾怡怡,吴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040-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住所地晋江市。代表人柯建新。委托代理人陈金城。被执行人王琳璠。被执行人曾怡怡。被执行人吴剑青。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滨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琳璠、曾怡怡、吴剑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王琳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曾怡怡、吴剑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此外,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并于2015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庄晖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