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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行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安玉顺与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玉顺,景泰县公安局,景泰辉裕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景行初字第7-2号原告安玉顺。被告景泰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薛建国,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冉晓锋,该局副政委。委托代理人卢昌海,该局治安大队教导员。第三人景泰辉裕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高子斌。委托代理人杜全军,白银经纬律师事物所律师。原告安玉顺诉被告景泰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土地确权所需时间较长、程序复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玉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玉顺负担。审 判 长  张新民审 判 员  冯浩宁人民陪审员  杨德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