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梅小英与龚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小英,龚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648号原告梅小英,女,汉族,1967年8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委托代理人万柏树,南昌市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玉平,男,汉族,1966年6月1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昌北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小英诉被告龚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小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梅小英负担;依法退还原告梅小英人民币1,350元。审 判 长 程志勇人民陪审员 龚小平人民陪审员 张红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思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