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一初字第04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振波与谷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振波,谷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4865号原告:徐振波。被告:谷钰。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振波与被告谷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振波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日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