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1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常参、周玲玲、周广州与被执行人李建村、李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参,周玲玲,周广州,李建村,李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1614号申请执行人常参。申请执行人周玲玲。申请执行人周广州。被执行人李建村。被执行人李建全。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常参、周玲玲、周广州与被执行人李建村、李建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四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