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薛允明与马士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413号申请执行人薛允明,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马士德,男,1955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沂南县。申请执行人薛允明与被执行人马士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士德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剩余申请执行标的额1999.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庆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