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一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程亮亮与邯郸市邯山易达汽车运输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亮亮,邯郸市邯山易达汽车运输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17号原告程亮亮,企业务工人员。委托代理人刘晓潘,系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邯郸市邯山易达汽车运输队住址邯郸市邯山区和平路373号负责人李会宾,该车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亮亮诉被告邯郸市邯山易达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程亮亮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邯郸市邯山易达汽车运输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亮亮撤回对被告邯郸市邯山易达汽车运输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黄振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苏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