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兰刑初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陆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兰刑初字第53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2月6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5)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宏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被告人陆某甲应聘担任兰溪市国际大酒店英皇国际娱乐会所业务经理。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陆某甲为了招揽顾客,在该会所KTV包厢内组织张某、章某、江某、徐某甲、叶某等顾客及该会所陪侍小姐陈某甲、徐某乙等人当众进行“找老婆”、“做爱十八式”、“悬崖峭壁”、“小桥流水”、“神笔马良”等各类淫秽表演。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章某、江某、徐某甲、叶某、陈某甲、徐某乙、胡某甲、玉尖的、陆某乙、翁某、孟某、胡某乙、陈某乙的证言,兰溪市公安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承包经营合同、英皇国际KTV出品间移交表、工作服照片、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视频监控,以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为招揽生意,组织多人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陆某甲在庭审中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甲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十日之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健人民陪审员 朱 倩人民陪审员 唐与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 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