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法执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邢玉广与黄新河、许爱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玉广,黄新河,许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351号申请执行人:邢玉广,男,汉族,1968年6月25日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黄新河,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许爱华,女,汉族,1970年5月8日生,住夏津县。申请执行人邢玉广,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黄新河、许爱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根据(2015)夏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黄新河、许爱华支付邢玉广货款73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夏民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董风常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曲泽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