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杭州包昆特殊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包昆特殊钢有限公司,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包昆特殊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俊(特别授权),该公司业务经理。被执行人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雪梅,该公司总经理。关于杭州包昆特殊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0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包昆特殊钢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向泰兴市房管局查询,未发现与被执行人身份相对应的房产登记信息;经向泰兴市交巡警大队车管所查询,发现苏M×××××汽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但未能实际扣押。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向泰兴市济川街道财政所送达了冻结被执行人拆迁补偿款的执行裁定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泰兴市华东减速机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商初字第09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纪平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彭婧烨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