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旭阳、吕学刚、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金初字第00316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国,该社员工。被告武旭阳,男,1975年11月11出生,汉族。被告吕学刚,男,1975年4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XX,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11月0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武旭阳、吕学刚、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指定的缴费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常安甫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苏永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