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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张执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仇光蒙与淄博奥维特建陶有限公司、刘文高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光蒙,淄博奥维特建陶有限公司,刘文高,袁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张执字第2273号申请执行人仇光蒙。被执行人淄博奥维特建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文高。被执行人袁晓蕾。本院在执行仇光蒙诉淄博奥维特建陶有限公司、刘文高、袁晓蕾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尚有2903.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5)张劳仲案字第64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增福人民陪审员  朱 玮人民陪审员  周 蕾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耿佳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