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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1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刘家兴与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兴,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83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兴,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执行人刘家兴与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家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55000元、欠付工资26000元、经济补偿金1033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380元,共计93714元;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向申请执行人刘家兴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刘家兴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刘家兴本次申请执行双倍工资55000元、欠付工资26000元、经济补偿金1033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380元,共计93714元。被执行人四川银杉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刘家兴双倍工资55000元、欠付工资26000元、经济补偿金10334元、带薪年休假工资2380元,共计93714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家兴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运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