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任荣义与王永恒、贺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任荣义。被告王永恒。被告贺凤琴。本院在审理任荣义与王永恒、贺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荣义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任荣义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荣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任荣义负担。审判员 徐 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丑瑞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