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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碚法民初字第07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谌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谌永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7033号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中山路62号7-2,组织机构代码:75306695-2。负责人刘家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杨骥,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谌永彬,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与被告谌永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物管费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奇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撤回对谌永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金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碚天奇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