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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李延江与丁宗信、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江,丁宗信,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869号原告:李延江,男,汉族,居民。被告:丁宗信,男,汉族。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江与被告丁宗信、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丁宗信、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丁宗信、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丁宗信、青岛市黄岛区大场镇保子埠村民委员会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李延江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0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陈茂太人民陪审员  赵开金人民陪审员  冯焕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