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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执字第2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5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75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柱,经理。被执行人殷少华,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少华(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5号物业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玉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