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少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253-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路3759号。法定代表人张万柱,经理。被执行人殷少华,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天津万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殷少华(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5号物业费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依法执行全部执行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114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玉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