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华新、姜冠军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华新,女,汉族被告姜冠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华新、姜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延 辉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