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华新、姜冠军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98号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长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新,该公司员工。被告毛华新,女,汉族被告姜冠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华新、姜冠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4元,由原告新乡港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蒋东义审判员 延 辉审判员 谢红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