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与胡官禄、冯世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胡官禄,冯世荣,刘海洋,钱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46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2号A1栋101/102室。负责人徐传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岩,该行员工。被告胡官禄。被告冯世荣。被告刘海洋。被告钱倩。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诉被告胡官禄、冯世荣、刘海洋、钱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晓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