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周友荣与涂明乐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周友荣,女,195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涂明乐,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周友荣与被执行人涂明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涂明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相关线索。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本裁定为依据,依法重新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字第004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文广审判员 吴兆明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兰天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