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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5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5658号原告郭某某。被告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以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暂无继续诉讼的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景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