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1199号原告冯某。被告黄某。原告冯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农振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11月12日,原告冯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妥善解决、不需要法院继续审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农振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忠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