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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1538号原告严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原、被告均外出务工。本院遂于2015年11月16日传唤原告严某某到庭接受询问,并向原告严某某父亲严某甲送达了传票,亦向其告知了逾期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但原告严某某逾期未到庭,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联系方式等。本院认为,原告严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因原、被告外出务工,均没有具体的联系方式和确切地址,原告有义务向本院提供其被告的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且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接受询问,故本案按自行放弃诉讼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志英代理审判员  李相锦人民陪审员  王 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国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