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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阳法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与邓炳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邓炳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阳法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住所地:阳山县。负责人:舒畅,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盛强,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鲁传洲,该行工作人员。被告:邓炳新,男,汉族,阳山县人,身份证住址:阳山县,现住阳山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诉被告邓炳新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被告已还清所欠透支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邓炳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山县支行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应退回原告25元。审 判 长 梁 诗 泉审 判 员 欧阳志勇人民陪审员 张 国 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秋 兰 来自: